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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合规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朱某,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朱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某为证券从业人员
2020年1月15日至2025年2月10日,朱某是证券从业人员。
二、朱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朱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私下接受陈某委托,操作“陈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成交358笔,成交金额合计699.15万元,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以上事实,有证券从业信息、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朱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朱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韦子蓉 北京股票配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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